摘要: 在中国,重点放在法律和功能法律体系上,以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合同纠纷有许多争议解决选择,以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的环境,包括有利于和有效执行法规的市场友好法规和机构。
关键词:合同纠纷,解决
在中国,重点放在法律和功能法律体系上,以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合同纠纷有许多争议解决选择,以创造一个有利于企业的环境,包括有利于和有效执行法规的市场友好法规和机构。
这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国内外投资者的商业环境,进一步吸引中国进入国际商业和关系,从而增加了其经济地位。
与经济和治理改革一样,中国采取务实的态度,努力实现正义和效率的广泛目标,同时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快速增长。结果是不断进行实验,导致建立新机制和改革现有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外交易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选择司法解释”(“解释”)第1条,外国相关交易的当事人一般可自由选择一个首选的争议解决论坛和法律来管理他们的合同,前提是他们的选择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律。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元素,则事务与外部相关:
•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
•至少有一方习惯居住在中国境外;
•交易标的物位于中国境外;
•导致交易的建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外;要么
•交易可能被视为涉外的其他情况。
关于法院协议的选择,涉外交易的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中国或外国法院,但有一些例外:
•被告住所的地方;
•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地方;
•原告住所的地方;
•交易主题所在的地方;要么
•与争议实际相关的任何其他地方。
如果上述地点之一位于中国境外,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法院解决纠纷。如果他们同意外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则只要争议事项在中国不涉及以下问题,中国法院就其争议不具有管辖权:
1.保护劳工权利;
2 ..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
3,环境安全;
4.金融安全,如外汇限制;
5.反垄断和反倾销
6.应被视为适用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况(解释的第4条,第10条)。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可能是中外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中华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了争议解决方案,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希望或不能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争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协议;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经济贸易,运输或者海上活动引起的争议当事人,经书面同意,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及外国分子或任何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纠纷。因此,如果当事人同意通过中国或外国仲裁解决争议,中国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
国内交易
与涉外交易不同,国内交易的当事人需要在中国解决纠纷。根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允许国内交易的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与交易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这包括在以下地方的法院:
1.被告住所;
2.合同签订或履行;
3.原告住所;
4.交易标的物所在地;要么
5.与争议实际相关的任何其他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也适用于国内交易,2012年8月,最高法院裁定,国内交易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将其争议提交境外仲裁。 。因此,如果国内交易的当事人未能在合同中包括选择法院或仲裁协议,则适用中国法律选择论坛。
谈判
谈判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有效手段。中国的大多数商业合同都有一个标准条款,规定在使用其他争议解决机制之前应该进行谈判。澳大利亚公司倾向于重视商业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然而,在中国,更加强调保持业务关系或使用个人关系来协助解决争议。因此,重要的是事先确定每一方的价值观,并努力实现和平解决。一般而言,谈判成本最低,可以保持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调解
调解通常作为仲裁或诉讼的一部分,但在仲裁或诉讼之前进行。在仲裁和诉讼中,鼓励当事人与仲裁小组选出的调解员或在庭内会议期间参与调解。调解的理由是,当事方可以向调解员提出他们的建议,调解员根据这些建议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定义,调解不具有约束力,并且作为解决中外合作伙伴之间国际商业纠纷的手段取得了巨大成功。
今天,有各种类型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调解等专门调解;非正式和正式的商业调解;司法调解;仲裁期间的调解和调解。但是,由于以下原因,调解的普及可能会减少:
1.由于调解员往往缺乏法律培训,因此被认为与法治不一致;
2.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简化诉讼程序,使诉讼更具吸引力;
3.执法率低。
此外,调解问题是外国人缺乏出席。因此,上海最近推出了第一个在线诉讼前调解平台,供地方法院使用,以应对越来越多涉及外方的民事案件。具体而言,该在线平台是为外国公司创建的,难以参加调解,通过在线视频聊天软件在法庭外解决纠纷,讨论事宜并达成协议。因此,随着在线视频聊天软件的推出在调解案件中,南京合同律师网已经展示了其在执行调解方面提供更方便,更有效和成本更低的方法的先进能力。
仲裁
在中国,“中华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中国的仲裁机构包括以下内容: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和
2.根据仲裁法在中国各大中城市设立的地方仲裁委员会。
CIETAC是世界上最繁忙的仲裁中心之一,其案件数量在短短20年内从1985年的37起急剧增加到今天的每年900多起。 CIETAC通过修改其规则 - 自1988年以来六次 - 不断回应批评和市场需求,并通过揭示其修订中的两个总体趋势:
1.与国际最佳实践的融合;和
2.各方的更多自主权和灵活性。
仲裁是中国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吸引力的特点,包括选择本地和外国仲裁员的能力以及其程序和规则的透明度。它也优于中国的诉讼,因为裁决是最终的,而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因此可以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涉及中方和外方的商事纠纷仲裁既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另一国境内进行。对各方来说重要的两个问题是:哪些规则应该适用于仲裁;和仲裁地。境内仲裁只能通过CIETAC等中国大陆仲裁委员会进行。也可提供离岸仲裁;使用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HKIAC)等仲裁机构,这是亚洲仲裁的热门选择,是中外仲裁的有用“中间地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中国被广泛接受,仲裁员在与中国有关的纠纷中经验丰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是亚洲仲裁的另一个成熟地点,而澳大利亚国际商业仲裁中心(ACICA)正在寻求将澳大利亚建立为亚洲国际仲裁的竞争地点。
中国于1987年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根据“公约”,在其他签署国提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样,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签署“纽约公约”的其他国家强制执行。因此,仲裁裁决的执行相对简单。例如,在Brambill Limited诉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州中院的裁决规定,公司应该指望中国法院强制执行离岸仲裁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安排”,Brambill在苏州中级法院提起强制执行ICC(香港)奖励,以解决有关销售合同的争议。虽然张家港华丰有权提出Brambill的诉状,并告知其有权提交答辩,指定仲裁员,就仲裁的地点和语言发表意见,但中国公司没有回应,并进一步反对执行仲裁庭颁发的裁决。仲裁条款不明确的理由。因此,苏州法院裁定张家港华丰应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或申请撤销香港的国际刑事法院裁决。据苏州法院称,没有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执行ICC裁决,因此苏州法院裁定执行裁决。
此外,在诉诸诉讼之前进行仲裁的协议是一个重要的协议;因此,大多数仲裁机构都以最高记录持有此类协议。例如,在Ever Judge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诉Kroman Celik Sanayi Anonim Sirketi,未报告,HCCT6 / 2015,2015年4月17日,香港原讼法庭首次根据“仲裁条例”批准一项禁止外国的反诉禁令法院程序违反仲裁协议。因此,在国际上采取支持仲裁的立场,并强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方面一般应遵守其合同的原则。此外,龚本海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香港仲裁热心司法支持的另一个例子,香港初审法院驳回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仲裁一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的索赔。法院强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不受其诚实履行其行政职能所产生的索赔的影响。这些决定表明,高度重视的仲裁作为法律环境的一部分被重视,仲裁机构在确保仲裁机构发挥作用方面所发挥的基本作用。
诉讼
在中国,外国个人和公司具有与中国公民和公司一样在法庭上提起诉讼的能力。中国的法院系统是根据行政区域建立的,分为四个层次:
1.区人民法院(市区,县和小城市);
2.中级人民法院(大中城市和自治州);
3.高级人民法院(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中央政府);和
4.最高人民法院设在北京。
争议解决机制的最终选择是诉讼。但是,这种机制存在若干问题,包括法院由于在审查抽象行为方面缺乏权力而具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以及当事方可能遇到的限制,例如只允许对挑战侵犯其行为的具体行为提出质疑。合法权益,排除其他重要权利。因此,建议大多数各方在诉讼阶段之前妥善解决纠纷,以提高效率,有效性和整体满意度。
结论
在中国,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达到国际标准,在商业现实中得到高度重视。由于其不断增长的权威,这是中国法律环境的一个重要特征,有助于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经济利益和国际影响力。